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二 )


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 抚养 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
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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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
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
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赡养 义务等所负 债务,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
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
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 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
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主要明确了,什么情况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夫妻? 。
婚姻法财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婚姻法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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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 财产分割 原则有哪些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办案指南 。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