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工期是指什么( 三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
14.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存在案外人阻工、部分商户营业影响施工等外部因素,业主方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对外分包工程未及时完工、施工方违法转包、天气等不可抗力和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有工程联系单、封闭施工通知等相关往来函件、内部承包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认定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并无不当 。施工方主张其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间应付施工队管理人员工资、各班组工人工资补偿费、施工机具租赁损失费、施工材料停放损失费、施工用具租赁损失费,房屋租金等,并向一审提交停工损失赔偿费用统计表 。发包方主张其经济损失包括逾期交房合同损失违约金、工期违约损失、工人工资、电费、设备租金等,向一审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借款协议书、《商铺委托管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电费收据、工期延误期间员工工资表等 。首先,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 。其次,因双方共同过错导致工期延误 。故一审认定双方自行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746号
15. 最高法院: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涨价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采样时间和计算依据不详,发包人不予认可 。且工程延期的责任不能仅归咎于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申2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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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号对相关案例的整理、总结和归纳,只为团队学习提升之用,对法院的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观点,均保持中立,不排除因当值律师学识所限,错误理解了裁判原文的意思,故文章仅供参考,文末有案件索引,建议阅读裁判文书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