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红酒代理加盟如何选择?( 三 )


<br>第七条 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 。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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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三章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br>第八条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
<br>第九条 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br>(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
<br>(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
<br>(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
<br>(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
<br>(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
<br>(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
<br>(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br>第十条 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部门解决 。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
<br>第十一条 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br>(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
<br>(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
<br>(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 。
<br>(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
<br>(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
<br>第十三条 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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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四章 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br>第十四条 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
<br>第十五条 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 。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 。
<br>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
<br>第十六条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
<br>第十七条 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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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章 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br>第十八条 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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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六章 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br>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
<br>第二十一条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
<br>第二十二条 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