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落马局长”车书宽判决书公开,贪腐细节令人咋舌!(27)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书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犯有受贿罪。车书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犯有贪污罪。车书宽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车书宽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车书宽犯受贿罪和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车书宽受贿现金74.3万元、贪污12.325万元数额不当。经查,关于受贿罪,2011年至2014,车书宽在逢年过节、住院看病时,每次收受下属职工2000元、3000元的行为,难以区分是正常的人情往来还是受贿行为,对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至2014期间车书宽多次收受礼金2000元、3000元(共计2万元)现金的行为是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贪污罪,2013年下半年,车书宽受李修建之托,安排王某2协调资金赞助修整海纽科技园小区路面,虽然王某2将修整路面的花费通过车书宽签字在濮阳市工商局财务上报销,但难以证实车书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中2.465万元亦应认定为车书宽贪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车书宽及其辩护人辩护认为,车书宽没有受贿,也未贪污公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车书宽在侦查阶段供述其利于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2.3万元、2根金条,另采用虚假发票在单位报销的方式骗取公款9.86万元的事实,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车书宽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车书宽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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